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5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285596Y。
法定代表人:于冀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羊角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46863814G。
法定代表人:***。
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553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河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33********的银行存款656832.38元(实际冻结12680.59元)。现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广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33********的银行存款656832.3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