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25民初345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四川金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金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支付劳务费14500元及利息,并由四川金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四川金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西古路公租房工程的施工单位,被告***承包其中的乳胶涂料等工程,被告***将喷漆劳务包给原告。经结算,尚欠原告14500元劳务费至今未付。
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