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7民初1980号
原告:四川金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水郡路一段**龙吟锦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67794320。
法定代表人:黄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俊,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25W。
法定代表人:渠小伟,总经理。
原告四川金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练小玲
人民陪审员 李玉群
人民陪审员 余宋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