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5民初2973号
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西三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水郡路一段41号龙吟锦城1号楼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970元,由原告西充县科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