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仁信融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仁信融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民初12353号
原告:河北仁信融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树明,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仁信融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仁信融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经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凌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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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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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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