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575号
申请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7421。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33号家乐园办公楼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6515054M。
法定代表人:张志。
申请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136731.5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36731.5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高新区地块阳光电源厂房科研楼(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