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习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7421。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家乐园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6515054M。

法定代表人:张志,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8798.12元[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647025.6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17.51元(以647025.6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8920元、案件受理费5135元、保全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