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57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滦平科士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建行家属楼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308031225P。
被告: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港路33号家乐园办公楼5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滦平科士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滦平科士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00元,减半收取计47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 刚
人民陪审员 董立新
人民陪审员 姚向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