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滦平科士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57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滦平科士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北大街(建行家属楼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308031225P。

被告: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港路33号家乐园办公楼5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滦平科士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滦平科士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00元,减半收取计47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 刚

人民陪审员  董立新

人民陪审员  姚向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婷婷

书记员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