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民初104号
原告: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化勇,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建材公司)与被告河北时益电力承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益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福成建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无当,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隆县福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800.00元,减半收取计123,900.00元。
审判长杨玉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