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位与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7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位,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浮山县东张乡东张村。
法定代表人:梁桂华。
关于申请人**位与被执行人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1027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18990655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61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福锁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贾跃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