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7执1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执行人: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6928462X。
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梁桂花。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18990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73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18990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7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爱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小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