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7民初26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6年8月22日出生,现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亭,山西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卓凡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贾学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