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4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洁巷12号附24、25号2栋3单元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5436XD。

法定代表人:王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维,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寿桥路70号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2046080M。

法定代表人:冯端容,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000.00元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6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约保证金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的上限)、工程款人民币9166440.84元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66440.8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的上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负担诉讼费人民币573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