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3168号
原告: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洁巷12号附24、25号2栋3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漪,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万寿桥路70号附35号。
法定代表人:冯端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校均,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钰俊,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生万寿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