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124执恢139号之三十九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1**30楼3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5436X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三生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70号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204608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中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9)川11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2023)川1124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四川三生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6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约保证金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的上限),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66440.8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人民币166440.8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的上限),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2.00元和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3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人民币12102.2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0.00元、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元,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31002.20元,轮候查封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号××栋××**××层××号的不动产,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三生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