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掘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掘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2912号
原告:石家庄掘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棉槐安东路369号石韵商务7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石家庄掘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掘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掘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1.0元,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