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865号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绿源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5504036722。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倩华,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172D。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扬眉;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漉蒲,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65994K。
法定代表人:王满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惠芳;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帅,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霞
人民陪审员  路秀申
人民陪审员  赵子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