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865号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绿源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5504036722。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倩华,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400172D。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扬眉;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漉蒲,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被告: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65994K。
法定代表人:王满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惠芳;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帅,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霞
人民陪审员 路秀申
人民陪审员 赵子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