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1767号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
被告: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函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