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2民初4709号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绿源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山口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虎,河北啸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保垒,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保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侃
人民陪审员  王 坤
人民陪审员  刘丽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君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