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1514号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绿源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建,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函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