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二局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5484号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峰。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负责人:李友。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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