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8民初1672号之二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绿源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必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项目部,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34号。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的起诉;于2020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鼎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7元退还原告(可另行起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