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何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阆中市***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江南办事处瓦房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阆中市***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任勇旗
审判员 杨若朗
审判员 刘春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