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市金博瑞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何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阆中市***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江南办事处瓦房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阆中市***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0)川138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任勇旗

审判员  杨若朗

审判员  刘春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