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250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95092951P。
法定代表人:何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向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