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5民初250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9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7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95092951P。

法定代表人:何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向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