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107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建,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曾用名**乙),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
原告***诉被告**甲、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小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云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