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甲、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107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建,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曾用名**乙),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7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

原告***诉被告**甲、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小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云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