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102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建,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0年8月11日,住住四川省仪陇县。
第三人: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何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郭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