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834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邦建,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法,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第三人: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何建。
原告***与被告**法、第三人四川金运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免交或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