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9民初3433号
原告: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7元,由河北羽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