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河北丰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9执1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乐寿镇西街。 被执行人:河北丰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龙门北大街251号。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9民初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北丰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143210122000064589账户的存款153882.50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