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08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7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华区永泰街47号新大花园E7-103。
于保江申请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娜
执行员周状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