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申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诉讼地位):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永泰街**信达花园E07-103。
法定代表人:***,职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诉讼地位):***,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与被申请人蒋继良、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磊
审判员*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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