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08执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裕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永泰街47号新大花园E7-103。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05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状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