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润帕斯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力国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格润帕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73号
原告武汉力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四川格润帕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力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格润帕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力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格润帕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力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力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力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涂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