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创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创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正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执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创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石北路5号-1。

法定代表人:温惠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正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红,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退还申请人租车押金99000元,退还申请人租车押金175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478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617.1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2975元,另本案执行费47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共计341200.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证券、股息红利及土地、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六辆机动车,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已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约谈申请人,其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因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无法实施该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牛志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