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创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石北路5号-1。
法定代表人:温惠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正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红。
本院依据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退还申请人租车押金99000元,退还申请人租车押金175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478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617.1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2975元,另本案执行费47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共计341200.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正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41200.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志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