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1411号
原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营业场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11577579686F。
负责人:杨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璇,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驸马联合4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241388。
法定代表人:周子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