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海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1847号
原告:重庆海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中民生路**1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81805E。
法定代表人:胡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正,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锦江区三圣乡驸马联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241388。
法定代表人:周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42895827R。
法定代表人:杨福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海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海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海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陈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伟栋
书 记 员 但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