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民初1396号之一
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农鲤村德茂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78379747W。
法定代表人:夏金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驸马联合4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241388。
法定代表人:周子伟。
被告:德阳市锐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大渡河西段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23897958。
法定代表人:李晓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市锐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德阳市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 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斌冰
书 记 员  易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