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鸿发发租赁站与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402财保7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鸿发发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沙坝村一社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9A1HH0X。 经营者:***,女,199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8100328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310591031。 被申请人: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驸马联合4组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822413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鸿发发租赁站(以下简称:鸿发发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城恒业建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鸿发发租赁站于2024年1月19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城恒业建司所属攀枝花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攀枝花仁和支行开设的125319755298账户的存款201427.82元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发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龙城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攀枝花仁和支行开设的125319755298账户的存款201427.8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诉讼保全费1527元,由攀枝花市东区鸿发发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