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1221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万福社区五组4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2021年11月3日,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