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2768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万福社区五组4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1元,由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