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李强英、***等与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408号 原告:李强英,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女,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万福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强英、***、***、***与被告四川吉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强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强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