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与陈全、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燕京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雍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路街道花园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德龙,总经理。

关于南充联友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以(2019)川1304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2019)川1304执保45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50000元。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5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6200元(其中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金额为408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凌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