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4119号之一
原告: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88900874K。
法定代表人:徐世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伯勇,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平路街道花园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68988465E。
法定代表人:刘德龙,执行董事。
被告:张旭东,男,汉族,1994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被告:***,男,汉族,1952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旭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众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旭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重庆东博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兰
人民陪审员 方孝容
人民陪审员 王德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虹积
书记员黄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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