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24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7日生,住行唐县。

被告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5406515N。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2元,减半收取10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振平

人民陪审员  卢参军

人民陪审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洋

书 记 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