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24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7日生,住行唐县。
被告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5406515N。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2元,减半收取10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振平
人民陪审员 卢参军
人民陪审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洋
书 记 员 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