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248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7日生,住行唐县。

被告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亚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5406515N。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32元,减半收取102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振平

人民陪审员  卢参军

人民陪审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洋

书 记 员  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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