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鸿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财保254号
申请人:河北鸿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开元镇孔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79994190D。
法定代表人:刘江龙。
被申请人: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A座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5406515N。
法定代表人:周亚丽。
申请人河北鸿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500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融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申请人河北鸿桥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