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2412号
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752820T。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舜之,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华润大厦B座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6340623P。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北国大汇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区宏达路中段北侧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65277530H。
法定代表人: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国大汇丰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中市长江电器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