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709号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东,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凤凰城紫薇苑**C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8180136J。
法定代表人:高晓普。
原告***与被告河北***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3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3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