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709-1号

申请人:河北***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凤凰城紫薇苑**C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8180136J。

法定代表人:高晓普。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东,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北***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冀0110民初2709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北***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3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河北***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供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交担保金47.434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金,故应解除对河北***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