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顺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47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顺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李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冠群,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v>

法定代表人:黄红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四川顺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160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9500元,案件受理费8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已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进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