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47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顺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李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冠群,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v>
法定代表人:黄红兵,执行董事兼经理。
四川顺福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160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合骏奥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9500元,案件受理费89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已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研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进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科言